TDR未明文入法法界人士:TDR不受證交法管制
刑法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法界人士認為,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之下,如果依據不明,除了會入民於罪,更違背了憲法,甚至明顯侵害人權。台灣法學基金會理事長謝哲勝:「臺灣存託憑證,它是依照臺灣的法律,在臺灣發行,所以它是外國的有價證券嗎,其實76年公布的時候,臺灣根本就沒有,所謂的臺灣存託憑證,這個概念沒有TDR這個概念,那87年才有第一筆嘛。」特別是民國99年,立法院公報,財委會還研議修正證交法,要納管臺灣存託憑證TDR,可是主管機關,卻用在民國76年,財政部的900號函,做為裁罰依據,法界解讀這根本是拿明朝的劍,來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