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TDR,到底是不是,經過我們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闕銘富,在經濟刑法空白授權,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中,針對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適用證交法,認為的確有法源上的疏漏。
台灣法學基金會理事長謝哲勝:主管機關都說有,可是我們很多的法院,然後跟我們多數的學者,都認為其實沒有,可是呢卻有數個,被判重刑的例子。
經濟刑法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法界人士認為,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之下,如果依據不明,除了會入民於罪,更違背了憲法,甚至明顯侵害人權。
台灣法學基金會理事長謝哲勝:「臺灣存託憑證,它是依照臺灣的法律,在臺灣發行,所以它是外國的有價證券嗎,其實76年公布的時候,臺灣根本就沒有,所謂的臺灣存託憑證,這個概念沒有TDR這個概念,那87年才有第一筆嘛。」
特別是民國99年,立法院公報,財委會還研議修正證交法,要納管臺灣存託憑證TDR,可是主管機關,卻用 在民國76年,財政部的900號函,做為裁罰依據,法界解讀 這根本是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也變相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