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爭議進行討論。
律師 黃帝穎:「主管機關到底,有沒有核定像TDR,它是屬於有價證券。」
台灣存託憑證TDR,自1998年首次發行以來,就產生諸多爭議,其中最受矚目的議題,在於TDR是否屬證交法所核定的有價證券。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林家琪:「101年的時候,就訂定了這個162條-2的規定的話,它變成是說規範這個TDR這個部分,那在101年修法之前的話,基本上並沒有這個規範。」
針對TDR的認定,最早根據1987年900號公告,但當時台灣根本沒有TDR,而接下來多次修法,也難認作TDR屬有價證券的依據直到2012年增定證交法第165條之2,才第一次將TDR納入法律。
一直以來,TDR都沒有經過核定,而是採擴張解釋的方式來判決,實則背離了法治國家的基本準則。
律師 黃帝穎:「過去用函釋在處理,或者用法規命令在處理,沒有經過正式的核定,把TDR當做有價證券,沒有經過這個程序的這樣過去的法院見解,用舊的函釋或舊的法規命令去處理,它產生了違反法律保留,跟罪刑法定原則,這樣一個基本的錯誤。」
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林家琪:「在我們來看是法律問題,可是對人民來講的話,它可能涉及到的就是說,它就要涉及到10多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罪,那到底它可能會產生什麼結果,完全靠運氣。」
刑罰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針對TDR合憲性的部分,目前看來還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