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衍生的法律問題,已經從一般民眾到政府官員,一名案件當事人在服刑完畢後,反而控告金管會偽造文書,因此財經界人士也呼籲權責單位應該儘速修法。
財經專家 黃世聰:「當初有什麼樣不對的狀況,你沒有修(法)就沒有修,那你就切確的承認,那趁這次把它修好。」
臺灣存託憑證 TDR,該不該列為有價證券,財經界人士也提出看法。
財經專家 黃世聰:「規則不明之下,難免會有羅織人於罪,這樣的嫌疑在我們政府主張人權的狀況下,我覺得是應該趁機把它修訂清楚。」
財經專家 賴政憲:「你說在76年的900號公告,金管會堅持說,它涵蓋在11年之後的TDR,有一點像用明朝的寶劍去斬清朝的官,看起來就蠻奇怪的。」
就連輔大法律學院教授郭土木,他曾任職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在被法院傳喚當法律鑑定證人時,也明確指出臺灣存託憑證,並不適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
財經專家 賴政憲:「郭土木教授在高院做證的時候,他說不涵蓋TDR,承辦人都這麼說了,郭土木也是國內法學界的大老,其實就沒有好爭執的地方,不曉得金管會到底是在怕什麼。」
目前有三起案件,四名被告被判刑定讞,而其中一名被告對金管會提出偽造文書告訴,如果案件確定,勢必要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