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應明文入法 高思博:是否為證券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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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這畢竟是刑法,要人家去關的,那當然是應該要,非常慎重而嚴格的處理。」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針對TDR臺灣存託憑證,該不該在法條中明示提出法律見解。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如果要把它(TDR),用證券交易法的裡面的刑法,來處罰的話,應該要把它明示,就是這個投資工具,它就是證券交易法裡面的證券,這個事情應該要把它講清楚,否則大家在這個爭(議)點上面,永遠是莫衷一是。」

從96年開始,就有投資者因為操作TDR,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判刑,刑度從1年8個月,到3年4個月不等,而且有被告都已經服刑完畢,金管會前駐署檢察官陳宗豪,也表明如果法不修正,的確是會侵害人權。

金管會前駐署檢察官陳宗豪:「這個((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的那個時候,根本就沒有所謂的TDR,這樣的一個有價證券,那所以確實有發現說,這樣的一個說法,可能有不夠週延的部分,那這個部分,主管機關真的應該有需要,進一步來去表示相關意見,來提出更堅強的理由。」

邏輯上的謬誤,因此法界在保障人權前提,呼籲能儘速修法。

#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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