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三審定讞,不過從一審到三審的結果往往會有不同結果,就像是殺人罪有些嫌犯是判死刑,有些卻變成了無期徒刑,就算是一般人認定殺人手法很兇殘,但還不一定是判死刑,所以不只是被害家屬不服,就連民眾往往都會以恐龍法官來痛批,不過法院認定的標準不外乎是可教化,或是以罪證不足來進行無罪推定,裡頭的差別又是什麼?逆轉關鍵又為何?
這是發生在去年4月,李姓男子殺前妻擄走女兒,結果帶女兒燒炭,造成女兒送命的嫌犯,一審判無期,但是二審就是死刑,因為法官認為嫌犯出獄後,還會報復前妻,同樣也是殺人,但是這名徵信社黃老闆,一審到二審都是無期,因為法官認定嫌犯雖然用打火機瓦斯孔,噴女大生口鼻造成窒息死亡,不過並不像菲律賓軍隊屠殺,所以非屬嚴重之罪。
另外發生在2012年,台北沈姓男子找不到前妻,溺死妻子友人,還棄屍在醫院停車場,原本一、二審都判了死刑,但沒想到最高法院以原判事實不明,理由不備,矛頓駁回更審,所以到現在死刑還沒確定,同樣都是犯下重罪,但結果不是無期變死刑,就是死刑變無期,甚至有人是死刑都判不下,差別就在於無罪推定原則。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陳中和:「被告需要泯滅人性,沒有教化的可能性,所以會判處死刑。」
一般法院法官的立場都是先採取無罪推定,是交由檢察官負責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的確是有罪,而證據是符合法律限制,簡單來說檢察官就是要舉證,來說服法官被告有罪,律師劉家榮:「都是會有一些新事證,才有改判的情形,否則原來卷證資料,二審法官都會比較尊重一審法官認定。」
同樣交由法官自由心證的部份,就是有無教化的可能,像是2014年南投陸籍黃姓女子殺了他的小開男友,雖然是分屍後再墳屍,手段兇殘但法官也認為有教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律師劉家榮:「心理醫生就可以做這樣的認定,可是我們認為這樣子,非常非常的危險的。」
雖然一樣是殺人重罪,歷經三審結果不一定是死刑定讞,這也難怪殺人嫌犯,上訴上訴再上訴,雖不一定能拼到免死,但是一審一拖就能多活過好幾年,相較被害人家屬等待結果的煎熬,情何已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