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萬華租客殺死二房東 判刑19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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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萬華租客涉砍死二房東。(圖/東森新聞)
北市萬華租客涉砍死二房東。(圖/東森新聞)

台北萬華區68歲租客陳進財與二房東顏姓男子有債務糾紛,持剪刀菜刀砍殺顏男至少297刀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9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陳進財於民國110年、111年間,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媒介,向失明的78歲顏男承租公寓房間,2人同住在公寓內,因陳男染有賭博習慣,屢向顏男借貸金錢花用。顏男於113年6月8日晚間,因陳男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即前往賭博一事勸戒陳男,並要求儘速清償債務,2人因此發生爭執。

 

判決指出,陳男於爭執後心有未甘,隔天上午持剪刀至顏男房間理論,2人再度發生爭執,陳男竟因此心生憤恨而萌生殺人犯意,持剪刀攻擊顏男,期間顏男退往廚房,陳男再拿廚房內的菜刀對顏男揮砍,造成顏男受有刀傷至少259處、剪刀傷約38處,引發出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考量陳進財自白犯罪,符合自首而得減輕其刑,但犯罪行為惡性重大、迄今沒有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社會復歸可能性低等情形,判處19年徒刑,扣案菜刀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的量刑是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決定,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應予高度尊重。一審判決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也沒有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核屬妥適,陳男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也無理由,駁回上訴。

陳男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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