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不動產買賣的4大流程:簽約、用印、完稅、點交中,買賣雙方最期待的應該是點交。因為買方終於可以取得不動產,賣方可以取得最終價金,互道恭喜。
點交時,因為有些費用是已經發生,但是尚未繳費,所以必須於點交時做最後的稅費分算,避免他日繳費單核發時,還要互相連絡,彼此尷尬。
房屋買賣最常分算補貼的費用有:房屋稅、地價稅、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因為相關的稅費除了預繳,都是先使用、後付費,所以點交時一般的情形都是賣方補貼給買方,讓買方未來點交後繳納,但是年底到了,地價稅卻是適得其反,由買方補貼給賣方,為何呢?
▼許多稅費都是先使用後付費,但地價稅則會因交易時間不同,導致繳納人不同。(圖/pixabay)
因為地價稅的核課期間是每年的1/1~12/31,繳納期間是11/1~11/30,如果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規定,必須於每年的9/22前提出申請,否則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另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8/31為地價稅的納稅基準日,那一天的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就是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買賣雙方於今年9/1簽約,9/30完成點交,應納地價稅為12000元,因為8/31那天,產權還是賣方的名字,賣方就是今年11月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點交房屋時,買方必須補貼賣方,10、11、12月份3000元地價稅,即(12000×3/12=3000元),才不會造成賣方的損失。
▼地價稅會以當年度8/31日時的所有權人,做為納稅義務人。(示意圖/pixabay)
另外,常發生的情形是當買方補貼地價稅給賣方後,因為8/31稅捐單位製成地價稅單時,賣方戶籍還在出售房屋所在地,所以賣方地價稅單常會寄到房屋所在地,屆時,買方可能開始緊張,地價稅都補貼給賣方了,如果賣方不繳納該怎麼辦?甚至打電話向代書抱怨當初不該補貼地價稅給賣方.......
我們會提醒他,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不繳納地價稅會有相關的罰鍰,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概與買方無關。就像房屋點交後,如果買方收到賣方的交通罰單一樣,買方沒有代繳的義務......屆時,買方才能釋懷,不再擔心。
因為地籍總歸戶的關係,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有多筆土地時,地價稅單只會收到一張,不像房屋稅,每戶都會有一張。另外,地價稅有相關的節稅規定,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您已經收到了地價稅單,不妨拿出來檢視一下,或許有些免稅地或是自用住宅用地忘了申請,記得趕快去稅捐處申辦,維護自己權益。
▼11月是繳納地價稅的時間,鄭文在提醒民眾檢視稅單。(圖/鄭文在提供)
作者/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正業建經有限公司負責人,淡江大學企管系,曾任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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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