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老一輩的重男輕女,從宗祠的角度,或是傳宗接代的想法,早期的農業社會表露無遺。隨著時代不同,男女平等,但是老一輩觀念,根深蒂固,在遺產分配時,更顯而易見。
最近一個繼承案件,阿嬤111年9月往生,繼承人有阿公及其兒女4女1男,前面4個都是姐姐,只有老么是男生,可見當初這對夫妻對於生男孩的意志力。最後皇天不負苦心人,生了一位男孩後才肯休兵,重男輕女的傾向,可見一斑。
還好這個「帶棒」的兒子也沒有漏氣,幫這個阿公「一舉得男」,生下一個男孩。才剛滿20歲的小孫子,在阿公的庇蔭下,身上的不動產登記早就破千萬元,集財力與福氣於一身,讓人好羨慕。
▼事件從阿嬤往生後開始,阿公想讓金孫獨自繼承不動產。(圖/翻攝自pixabay)
當阿嬤往生後,阿公第一個想法,是直接把阿嬤的遺產跳過兒子,讓這個金孫獨得。於是希望兒子先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由孫子代替爸爸和4位姑姑們協議分配,再由金孫取得阿嬤名下所有不動產,剩下的少許現金,讓姑姑們均分。
可是《民法》的規定卻不是如此,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如果弟弟完成法院拋棄繼承,他的繼承權將由4位姐姐取得,屆時,這位長孫完全沒有繼承權,而不是孫子代理兒子取得繼承權。除非4個姐姐都一起拋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才會到孫子輩,再由這個長孫和阿嬤的外孫們協議分割阿嬤遺產。
這時阿公第一個反對,因為這4個女兒雖然都出嫁了,但都很孝順,很聽爸爸的話,會配合阿嬤遺產的分配。至於,外孫們阿公完全沒有把握,所以辦理拋棄繼承權的手續,嘎然而止。
▼因為不確定外孫們願不願意拋棄繼承,阿公只好放棄打的如意算盤。(圖/翻攝自pixabay)
有繼承權的兒子不解,我把權利讓給我兒子為何不行?依據《民法》1140條規定: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爸爸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長孫和姑姑們協議分割阿嬤的遺產,法律才會賦予長孫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
繼承發生時權利的讓與和我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避免發生錯誤時,無法補正悔不當初。
▼鄭文在提醒,繼承發生的權力讓與,與想像不盡相同。(圖/鄭文在提供)
作者/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正業建經有限公司負責人,淡江大學企管系,曾任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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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張琬聆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