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政治獻金和京華城弊案,最初北檢起訴求刑28年6個月,但一審法院判處17年,台北地檢署今(30)日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起上訴。檢方不僅針對柯文哲、沈慶京等人的犯罪事實與量刑提出異議,更直指柯文哲收賄金額應為1710萬元,而非原判決認定的210萬元,力主必須從重量刑。
台北地檢署指出,對於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的「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對於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的「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至於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
針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檢方認為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掉了柯、沈兩人在111年2月共同施壓產發局長林崇傑的關鍵情節,此外,一審判無罪的1500萬元收賄部分,檢方提出5理由認為有所違誤,包含:工作簿之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據;工作簿為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以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1600萬元,與工作簿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此外,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該工作簿所記錄的1500萬,總額共計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
針對柯文哲的大帳房李文宗,檢方也列舉貪污罪事證,指出證人朱亞虎曾多次向李文宗傳遞沈慶京以及京華城的訴求,而北市府於民國108年7月1日,將京華城公司為申請放寬增加住宅使用項目之都市計畫書公告公開展覽及提送都委會審議,沈慶京與柯文哲隨即於民國108年7月8日會面,由李文宗陪同,且朱亞虎傳送給李文宗的訊息包含諸多異常用語,像是李文宗未提出疑問,以簡訊回覆「長輩友人涓涓相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由此可知他對朱亞虎所傳遞訊息和京華城案,具有充分理解。
檢方認為張志澄實際參與爭取樓地板面積的過程,卻利用人頭違法捐款,北市議員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則是在應曉薇研究室中的職務地位,是實際代行應曉薇作為議員的法定職務權限,另一方面受威京集團支付薪資聘用為顧問,認定身分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性,應以圖利罪共犯論處。
除了京華城賄賂案,北檢也對政治獻金部分提出異議,北檢指出,柯文哲、李文宗等人討論投資案時,儘管投資標的是「網路新聞事業」,對話中卻使用「投資」、「賺錢」、「抽成20%」、「找商機」、「賭一把」、「創投」等詞彙,顯示這非單純勞務對價,而是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主觀上具有獲利期待的投資行為。檢方認為3人涉犯公益侵占罪,利用木可公司侵占高達6000餘萬元的政治獻金,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針對會計師端木正,檢方直指他身為專業人員,卻利用職能計畫性地虛構不實交易,並交出虛偽查核報告背書,「以不法行為掩飾不法」,若僅處以輕刑,將導致專業人員違法成本過低,使民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且端木正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毫無悔意完全不具備從輕量刑條件,認為原判決不當。
北檢認為原判決在多名被告的量刑上都過輕,像是沈慶京以財團權勢及鉅額金錢為手段,分別行賄被告柯文哲、應曉薇,以市長、議員身分裡應外合,成為威京集團的保護傘,判10年實在太輕;議員應曉薇身居要職卻徇私枉法,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也應從重量刑;針對「捍衛文官尊嚴」的黃景茂,檢方認為他相較於已認罪悔悟的彭振聲、邵琇珮,毫無反省之意,原判判處6年6月明顯過輕;至於柯文哲和沈慶京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檢方認為一審判決有2大漏洞,未將沈慶京給柯文哲的1500萬元賄款,以及兩人共同向產發局施壓認定為犯罪事實,嚴重影響判決結果,加上行賄金額1500萬元遠高於原判決認定的210萬元,認為兩人量刑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