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肇事者「強制抽血酒測」違憲大法官要求修法
對「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肇事後若拒絕酒測或無法酒測,現行做法送醫強制抽血檢驗,大法官今宣判此規定違憲,應在2年內失效,應修法訂定核憲規定,在此之前,若要對肇事者抽血酒測,大法官要求,應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但若情況急迫,則可進行抽血檢測,事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核可。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及憲法法庭書記廳許辰舟指出,酒駕零容忍與保障人權並行,大法官此一判決,僅限於「道交條例」規定的肇事後拒絕酒測或無法酒測者,對於肇事致人死傷或一般酒駕攔檢勤務,不受大法官此判決影響,許辰舟指出,若肇事致人死傷案件,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