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警棍「把竊嫌內臟戳破」致死前恆春員警二審仍判6年4月
,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全數給付賠償。此外,詹男就其舉止衝動部分,也有持續進行心理診療,但因被害人患有嚴重肝硬化,在外觀上難以查知,詹男就本案犯行客觀上難以全然苛責,據此於今天上午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可上訴。全案起於,27歲詹男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支援查緝機車竊嫌,不滿50歲蔡姓男子否認犯行且出言辱罵,在恆春鎮光復路一處空地,氣憤以警棍敲打蔡嫌左右小腿各1下,並戳刺蔡嫌左脅腹部,並將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蔡嫌當時已無法自行行走。當晚8時23分許,派出所內員警準備製作筆錄時,發現蔡嫌被呼叫時無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