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日前到一間個人美學工作室除毛,沒想到店家負責人陳姓女子未經同意,擅自將她私密處的照片發到社群平台做宣傳,小花反應後,陳女還不斷拖延,讓小花忍不住,直接告上法院。
根據判決書,小花在去(2023)年3月間到一間美學個人工作室,做下體私密處除毛課程,為了看前後對比,於是小花同意讓陳女拍攝照片,未料在同天晚上6點多,陳女便將她私密處照片上傳至限時動態作為宣傳,當下小花雖然錯愕,但心想24小時之後就會移除,因此也沒有向陳女反應。
沒想到3個月後,小花的同事發現照片不僅還在,甚至還有她在休息的畫面,才驚覺原來照片都放在精選內容中(保存下來的限時動態,可供隨時觀看),小花因此向陳女反映,甚至還委託律師跟對方談和解,沒想到遭到一再拖延,讓她忍無可忍,直接告上法院。
對此,陳女坦承有將小花的照片PO上限時動態,且列入精選內容,不過卻辯稱有得到小花同意才上傳,且該畫面具有醫學性價值,客觀上非為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隱私部位。且就算溝通上有誤解,但小花是在IG上被店家的廣告吸引,因此應該會知道拍攝照片的目的就是刊登上社群平台,作為宣傳所用,因此不構成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
台南地院法官判決時指出,從雙方的對話內容看來,小花有明白說出,「妳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放在妳的版面」、「妳要PO至少要經過我本人同意不是嗎」、「妳什麼都沒有問」、「妳還放在妳的版面3個多月」,而陳女則回應,「我真的很抱歉,沒先經過妳同意,我已經刪除了」,足以認定店家並未獲得小花同意,因此最終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2月,陳女提起上訴遭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