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被妻子懷疑出軌,妻子在2016年8月間帶著警察前往王男住處抓姦,發現王男與陳姓女同事共處一室,且王男只穿一件內褲,陳女則是只穿一件王的T恤,沒穿內衣褲,但卻沒有兩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且兩人辯稱只是工作夥伴,但憤怒的王妻依然提告妨害家庭及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判決書指出,王男在2016年8月某日晚間,被帶著警察的妻子發現,王男赤裸上半身、僅穿一條內褲和陳女同處一間房內,而陳女則穿著王男的衣服,卻沒有穿內衣褲,當時,陳女看到警方蒐證,還躲在衣櫃後方,試圖拿內衣。
▼(示意圖/Pixabay)
對此,王男、陳女都辯稱兩人僅是「工作夥伴」,陳女還說,因為當天工作較晚,自己才會借住王男家,而會沒穿內衣,只是因為自己不習慣穿內衣睡覺,且自己也不清楚為什麼王妻上門時,王男會出現在房內。
然而,王妻事後又在王男的臉書發現兩人曾瞞著她在2015年間一同出遊,因此對兩人提告妨害家庭,但王男、陳女後來獲不起訴處分,王妻又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求償100萬元。
▼(示意圖/Pixabay)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陳女明知王男已有家室,卻還是衣衫不整、同房而眠,且陳女住宿地點離王男家步行只需10分鐘,顯然陳女並非臨時寄宿,且陳女在王男的房間內留有兩件內衣,顯見王男與陳女二人之間的確有相當親密的男女關係,已達侵害王妻的配偶權,所以王妻的請求賠償有理,但判賠20萬為合理。
不過,法官指出,王妻與王男離婚時,已談妥和解,明定放棄因離婚所生的財產、非財產請求權,因此判王男免賠,但陳女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