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名為阿哲、小萱(均化名)的夫妻,在結婚後三年便協議兩願離婚,但阿哲卻在離婚後半年,收到小萱來電通知說自己生下一子,以小孩誕生時間回推,兩人在受孕時間的範圍內尚存夫妻關係,因此依法推定小孩的爸爸就是阿哲,小萱也因為此事請阿哲協助辦理戶頭和同意小孩從母姓等事宜。但就在辦理戶口的同一年,小萱就又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的訴訟,表示雖然依法推定孩子理應會是阿哲的親骨肉,但實則不然,孩子的親爸是名叫阿丞(化名)的人,而他就是當年兩人離婚的見證人之一。
判決書指出,阿哲認為小萱在兩人婚姻續存的期間和阿丞發生性行為,甚至還誕下一子,前後行為皆侵害了他的配偶權,再加上兩人雖是兩願離婚,但小萱竟在知情的情況下讓阿丞擔任離婚見證人,一口咬定兩人就是暗通款曲,認為前妻小萱當時就有出軌之實,而阿丞則是故意破壞兩人婚姻關係,導致他精神上感到痛苦,憤而提告連帶賠償120萬元。
對於阿哲的指控,小萱和阿丞稱兩人僅為同事關係,是在工作期間因為職務而認識的,兩人在一次的聚餐飲酒中不慎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生子,但阿丞在事情發生當下對於兩人的婚姻並不知情,兩人雖有發生性關係、生子之實,但均無故意或過失侵害阿哲的配偶權。
另外,小萱主張與阿哲婚姻期間長年不合、婚姻形同虛設,因此很難認定「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法益」,而維護婚姻法律的前提應建立在配偶雙方努力與承諾之下,兩人婚姻是因為性格不合及爭吵才會破裂,將全責歸咎在阿丞身上恐怕有失公允。
最終法官認為阿哲的舉證,僅能證明小萱有重大情節侵害其配偶權,合理向小萱請求6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至於阿丞的部分,因為無法證實阿丞是在知情兩人關係的情況下,與小萱發生性行為,因而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