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A女與B男相戀多年後,於2020年結婚並且育有一子。後來B男因為對孩子的身世感到質疑,所以就做了DNA鑑定,才發現自己並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除了要求離婚之外,還告上法院向女方求償。法官也判處A女必須賠償B男育兒5年所付出的費用,以及精神慰藉金。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表示,她與B男交往約10年,在2019年一度分手,並且立刻交了新男友,不久後就發現自己懷孕了,後來她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與新男友分手,選擇與B男結婚。
法官調閱2人的對話紀錄,顯示A女曾經向B男表示,「小孩的事情,我完全不願意是這樣發展,當初醫生斬釘截鐵跟我說不可能,不然我也不願意回頭找你」。
B男則回答,「妳懷孕這些事情,是只有妳跟醫生講什麼的事情,我一直以來都並不知情,這不是隱瞞欺騙,是什麼?」。
法官審酌,雙方學歷、財力等情況,B男付出親生骨肉之關愛,期間長達約5年,發現孩子並非親生之後,所需面對之壓力及人格尊嚴之受損,可見一斑,足徵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判處A女必須賠償9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