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表示,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聘僱期在今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者,每月可請領新台幣1500元補助,最多4個月,依規定最遲應在明年1月3日前提出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家事移工自今年8月10日起調整每月薪資至2萬元,發展署提供雇主部分薪資補助配套措施,依規定一般雇主(非屬經濟弱勢雇主)應在明年1月3日前提出申請。
發展署補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有效聘僱期間落在今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者,應於明年1月3日前提出申請;至於符合經濟弱勢的雇主,有效聘僱期間為今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者,則應該於114年8月11日前提出申請。
發展署說明,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供薪資補助,其中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每月補助3000元,最多補助3年,最高補助10萬8000元;如非屬經濟弱勢雇主,而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則每月補助1500元,最多補助至4個月,最高補助6000元。
發展署表示,雇主依規定提出薪資補助申請經審核通過,發展署會按季自動核算雇主可請領的補助金額,並於次一季第3個月5日匯入雇主提供的存摺帳戶。
統計截至今年12月15日止,已核准近4萬件申請案件,並已於12月5日撥付首筆補助。
發展署提醒,雇主申請薪資補助時,應檢附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的勞動契約、雇主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並且應在聘期有效期間提出申請,如聘僱尚未生效或許可已失效者,都不符合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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