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女大學生表示,9月初在連鎖飲料店上班,試用期為三天,然而第二天上司就說她不適合,女大生詢問那這兩天是否有薪水,沒想到上司卻以「因為是試用期3天」為理由,不支付薪水,讓她忍不住發文詢問:「試用期沒薪水這樣正常嗎?」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紛紛表示:「檢舉吧」,支持原PO討回自己的權益。
該名女大生在知名社群論壇「Dcard」提問,說明自己大概9月初的時候去某間算大的連鎖飲料店上班,面試時有提到試用期3天,但女大生不確定有沒有說到薪水的計算。然而第二天女大生就被上司表明不適任,女大生則詢問上司,那這兩天是否有薪水,不料上司卻表示,「我有先跟你說,試用期不支付薪水」,讓她不禁疑惑這樣是否合法,引起大量網友熱烈討論。
▼一名女大生PO文詢問試用期沒薪水是否合法。(圖/翻攝自Dcard)
有網友提出質疑,「他訊息中有說『我有先跟你說唷』,那不是表示他已經告知過了妳嗎?如果覺得不合理或傻眼的話一開始就不用去了吧」,但有法律系的網友說明,「雇主在試用期不給工資是違法的,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工資的義務。」
許多網友紛紛分享自身經驗,「之前去實習結果隔天被告知,原本要離職的員工,突然不離職了所以不缺人,然後我詢問那天薪水怎麼算,也是跟我說當初有說過沒有算錢」、「之前做了三天就拜託我家人陪我去辭職,對方本來不想給薪水,結果看見我有帶家人就立馬給薪水了,之後去網路上找了很多相關法律都說只要有工作都要算薪水。」
▼許多網友紛紛分享自身經驗,表示試用期沒薪水是違法的。(圖/翻攝自Dcard)
一位網友也支招原PO,表示可以打去1955詢問,多留一點證據,嘗試套老闆話,像是「那時候不是說時薪$120嗎,我三天上班4+8+8小時,這樣應該要給我2400吧?」若上司回覆試用期沒薪水,則證明他違法不給薪,原PO則說明自己已經去縣政府提報。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且勞雇雙方縱另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背法令,否則仍屬無效之約定。因此若有試用期不得領薪、不支薪等情形,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然而有許多雇主會引用「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作為不給付工資或扣減工資的抗辯,然而此舉由於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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