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自宅前壓紅線遭舉發婦抗罰勝訴
都沒有辦法停,何況是汽車呢?」就是停車格不足,所以張姓婦人20多年前,把住宅挪用一塊區域作為停車格,沒想到常遭檢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主張,停車路段有紅色實線,範圍包括道路,跟緊鄰紅線的水溝蓋區域,轎車車輪停在水溝蓋上,已經違規,員警查證開罰,沒有不當。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婦人的轎車大部分沒有占用道路,而是停放在自家土地上,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反而其他腳踏車跟車子占用道路近一半寬度,依比例原則實在不須舉發、裁罰,另外還引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89號,張姓婦人因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長期遭檢舉人監視,卻無法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