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去年5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中興橋引道,遭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0.22MG/L,被開罰1萬5千元,吊扣駕照12個月;莊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警員未依規定先讓酒測者漱口、飲水,導致他酒測超標,讓他身心受創,更因他工作屬於外勤業務,嚴重影響他的工作權益,但新北地院法官檢視畫面發現莊男整過過程並未提出要求飲水漱口,而他更自承昨晚有喝酒,警員實施酒測程序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莊男所提的行政訴訟。
回顧事發經過,莊姓男子去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騎車行經台北市中興橋時,臉頰紅潤面露酒意被警方攔下,測得酒測值0.22MG/L,後續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萬5千元,吊扣駕照1年,並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莊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指出,5月17日晚間與友人餐敘,返家後小酌一杯洋酒後,凌晨1時許就寢,而隔天(18日)上午9時40分許出門上班,自認完全無酒精不適或身體反應不及,因此上路行經中興橋被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警員攔下;他更指控,警方未依執行勤務規定,先讓酒測者漱口或飲水,嚴重影響良民權益,致使誤認酒測超標,讓他身心受創,且遭吊扣駕照,導致他生計以及嚴重影響本人工作權益,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檢視警方蒐證畫面,發現警員實施酒測程序並無違誤,且莊男當時向警方自承,前一日晚上有飲酒,且過程中未有要求飲水漱口,警員認定莊男飲酒時間已滿15分鐘,自不需給予杯水漱口或等待15分鐘後始進行檢測,得直接進行酒測,因此駁回莊男的行政訴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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