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因為觸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今天被法庭判處入獄13個半月;同案被告的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入獄7個月,成員周庭入獄10個月。
去年6月初「反送中」運動爆發,黃之鋒等人於同月21日呼籲運動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其後被捕,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同時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則承認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黃之鋒等人已於上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相關罪名,其後被扣押及等待宣判,法庭下午宣布了以上刑期。
綜合電子媒體的法庭消息,周庭在法官宣判後申請交保外出,以便就刑期覆核上訴,但被法庭拒絕;黃之鋒和林朗彥沒有提出,3人即時入獄。
據報導,周庭被告席內聞判哭泣。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