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結識苗栗少女!水電工一日兩度強載摩鐵、飯店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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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水電工兩度將少女帶往摩鐵與飯店性侵得逞。(示意圖/AI生成)
一名水電工兩度將少女帶往摩鐵與飯店性侵得逞。(示意圖/AI生成)

苗栗一名從事水電工作的張姓男子,透過臉書社群軟體結識還在就讀國中的少女,不料張男竟在114年1月25日的短短一天之內,兩度將少女帶往汽車旅館與飯店性侵得逞。

張男刑事部分先前已被法院重判1年8月有期徒刑;民事求償部分近日出爐,苗栗地院判決張男必須賠償被害少女精神慰撫金共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7小時內連遭兩度毒手

判決書內容指出,被告張男是在113年12月間透過臉書認識被害少女。張男明知對方是就讀國中三年級、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竟於114年1月25日上午11時許,先將少女帶至苗栗縣的某處汽車旅館房間內性侵得逞。

未料張男食髓知味,在同日晚間6時許,再度將少女載往苗栗縣的某家飯店,以同樣手段實施第二次性侵。在短短不到7小時的時間內,少女連續遭遇兩次毒手,導致其身心遭受極大創傷。

即使同意仍違法!刑事重判1年8月定讞

案經苗栗地院刑事庭審理後,法官認定張男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刑事判決中特別明確指出,未滿14歲的女子依法並無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因此在法律上,即使少女當時表現為「同意」,也完全無法阻卻其違法性。張男的惡劣行徑,已嚴重侵害了少女的身體健康權與貞操權。

法官審酌雙方條件判賠40萬元

在民事賠償部分,法官審酌了雙方的身分與經濟條件。被告張男為高職肄業、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目前從事水電工工作;而被害少女目前仍就讀國中三年級、並無任何收入。

法官考量張男加害情節惡劣,以及少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最終核定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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