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女子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人夫交往長達7年,期間不僅在社群平台高調喊對方「老公」,還大膽曬出摩鐵泡湯等親密照,甚至將涉及猥褻的照片傳給對方的未成年女兒。正宮得知後提告求償50萬元,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子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正宮指控丈夫阿志(化名)自2018年起便與小芳(化名)維持婚外情,即便兩人於2020年結婚、正宮懷孕期間,阿志與小芳仍持續往來。小芳除了高調宣示主權,更頻繁在社群張貼同床、出遊、上汽車旅館及泡湯等親密照片與對話內容,絲毫不掩飾兩人的脫軌關係,甚至IG發布和阿志的照片,並寫下「正宮懷孕的時候,阿志就跟我到現在了,我跟他拿了三個小孩,每次都內射,他沒有一次戴套」。更令正宮難以接受的是,小芳還曾將自己與阿志的猥褻照片傳給夫妻倆的未成年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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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審理時,正宮主張,小芳明知阿志已婚,仍長期與其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持續在社群平台發布親密照片及挑釁文字,嚴重侵害其婚姻生活及配偶權,因此請求賠償50萬元。小芳則未出庭,僅以書狀答辯稱,正宮早在2023年間便已知悉兩人關係,甚至曾主動聯繫她,因此主張正宮的請求權已逾法定時效,不應再向她求償。
不過,法官審酌社群貼文、照片及對話紀錄等證據後認為,小芳明知阿志已婚,仍長期與其維持親密交往,並以「老公」互稱,交往長達7年,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侵害正宮配偶權。由於侵害行為持續至2025年間,屬持續性侵害,請求權時效應自侵害行為終了時起算,因此正宮提告並未逾時效。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本案情節後,判決小芳應賠償正宮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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