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8日才完成7000萬交保程序,離開台北看守所,台北地檢署隨即在9日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2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北檢9日以仍有重要證人尚未調查完畢,以及柯文哲具保後,即與同案證人陳智菡、陳宥丞接觸,違反具保規定等理由,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282、2306 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12)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7,000 萬元、應曉薇交保 3,000萬元,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應遵守下列事項:1.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2.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一、本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之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之不當。
二、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雖僅有11人,惟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
三、綜上,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本院合議庭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陳昭筠、受命法官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