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後判死,魔王關卡就是各級法院的合議庭必須要一致決。但這有可能嗎?以殺人案來說,一審到三審至少共17名國民法官及法官,都要一致同意死刑,才有機會執行,這無疑增加了判死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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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朱富美認為,一致決是極端要求,這會影響審判獨立性。雖然也有大法官持不同看法,直言死刑違反憲法,且欠缺正當目的。
以殺人案為例,最簡單的審判程序從一審到三審,都需一致決。這意味著,一審的六名國民法官和三名法官,二審的三名法官,三審的五名法官,共至少17人都要認為判死。而這一切的前提是,沒有發回更審。所有17票都必須投下死刑。就連大法官也認為這有問題。
大法官朱富美指出,一致決是極端要求,無論是修憲、憲法法庭,還是宣告彈劾總統、副總統,都沒有要求一致決。審判牽涉價值判斷,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對科處死刑一致決,會影響審判獨立性。大法官楊惠欽則提出,她肯定判斷被告是否犯情節最嚴重之罪應採一致決的要求,但要求合議庭對評議一致決,實質上增加了判處死刑的困難度。
而大法官詹森林則直言,死刑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意旨,且死刑欠缺正當目的,無助於應報正義,也無助於嚇阻犯罪。再嚴格的程序,都無法迴避死刑誤判的可能性,這並非實現正義。死刑的一致決無疑增加了執行的困難度。光是大法官釋憲就有不同聲音,更何況在審判法庭上,只要任何一位法官投下一票反對票,死刑便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