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2)日行政院拍板法務部擬具的《刑法》修正草案,將過失致死罪增訂3種刑期級距,其中若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根據不溯及既往,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造成49死、200多人受傷,事發當時主嫌李義祥帶著越籍逃逸移工華文好偷偷進入工地施工不慎,造成吊卡大貨車翻落鐵軌,隨後被火車撞上導致出軌,但李義祥卻沒在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接受偵訊時更說詞反覆,引起外界不滿,而花蓮地檢署將李義祥等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讓大家認為判的太輕。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造成49死、200多人受傷。(圖/東森新聞)
對此,法務部對《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提出修正草案,其中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由行政院審議完畢,通過後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說明,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如八仙塵暴、維冠大樓倒塌案等重大死傷案件,被告均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處5年;此次太魯閣號事件李義祥同樣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
▼法務部對《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提出修正草案。(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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