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釀成49人死亡、逾200人輕重傷的台鐵太魯閣號慘案,二審今(29日)宣判。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對李義祥肇事逃逸部分的無罪判決,改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名成立,判處7年徒刑;另妨害投標罪改判有期徒刑10月。
三罪併執後,李義祥須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合議庭指出,李義祥肇事後未立即通報、救援,反而離開現場,前往施工地點,形同棄置火車乘客死活不顧,嚴重違反刑法規定中停留現場與即時協助救護義務。
法官強調,原審認定無罪尚難採信,依法撤銷重判;至於妨害投標部分,原審量處最高法定刑3年,過重失衡,改判10月徒刑。案中另一被告、李義祥雇主華文好,被控共犯過失致死、傷害與妨害行車安全,法院認定其未參與拖車決策,行為與事故無因果關係,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