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吳姓男子不滿遭叨念,憤持鐵鎚重擊母親,並以手柄壓勒母親頸部致死。二審考量他手段殘忍,完全不顧母子之情,但出於臨時起意,判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今年43歲、家住宜蘭市東港路的吳男,長期失業在家,自認父母從小就對他不友善,與家人關係疏離,平時多半獨自待在住處3樓房間。
民國107年8月5日凌晨1時,吳男下樓到1樓廚房飲食時遇到母親,因不滿遭母親責罵偷取自家冰店的金錢和不願工作,竟持鐵鎚攻擊母親頭部及後腦,再以鐵鎚手柄壓勒母親頸部。
吳男行凶後見母親倒臥,未立即尋求醫療協助,反將母親單獨棄置在廚房,自己返回房間。直到當天凌晨3時,吳男父親發現妻子倒臥廚房奄奄一息,才將妻子送醫,但急救無效,宣告不治。
檢警調查,吳男犯案後還清洗手腳和衣物,警方從他的手指縫隙發現血跡,吳男才坦承犯行。宜蘭地檢署將吳男起訴,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吳男辯稱,長期遭母不公平待遇及言語暴力,雙方互動不佳,當天因精神不佳犯案。
二審不採信吳男辯詞,認為吳男正值青壯卻長期賦閒在家沉迷電玩,僅因母親嘮叨,竟罔顧人倫犯案,完全不顧母子之情,但考量他非預謀犯罪,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吳男精神障礙抗辯部分,二審指出,依吳男多名家人證述,至多僅是因吳男沒出外工作並沉迷電玩,父母盼他能努力找工作而叨念,反而是吳男因多次毀壞家人物品而引起家人衝突;原審送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及二審送台北巿立聯合醫院,均鑑定吳男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都沒有顯著降低。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吳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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