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林姓保母受託照顧1歲大女童,因不耐女童哭鬧,用手抓起女童腳部呈頭下腳上姿勢後鬆手,導致女童頭部撞擊地板喪命。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林女判刑13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林姓保母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執照,民國105年12月起受託照顧一名1歲大女童。
106年1月間,林姓保母不滿當時年僅1歲4個月大的女童哭鬧,一時情緒發作,竟起意教訓女童,並藉此觀察女童是否會停止哭鬧,先是兩度以雙手抓起女童雙腳,使女童呈頭下腳上姿勢後連續甩動,但女童仍啼哭不止。
▼(圖/東森新聞)
林姓保母見女童持續哭鬧,情緒完全失控,再度抓起女童腳部,自恃地板鋪有軟墊,故意鬆開右手導致女童以頭下腳上姿勢自高處墜落在鋪有軟墊的地面,致女童頭部外傷、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腦水腫及意識昏迷,送醫急救多日不治。
林姓保母案發後曾坦承所有錯誤,還表示羈押在看守所時每天都幫妹妹誦經迴向,但一、二審時均否認傷害致死犯行,表示是右手不小心鬆脫。
▼(圖/東森新聞)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林姓保母13年有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林女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事證明確,審酌林女造成女童父母身心極大痛苦、犯後態度等情狀,仍判刑1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