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那天有個人來問很有趣的問題:
「別人下咒弄我,我能不能告他?」
如果對方沒有以物理行為對你人身攻擊,而是遠遠的下咒被你發現,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像是恐嚇的行為。
但是刑法上的恐嚇罪,不是那麼容易成立喔!
刑法305條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是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2.【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下咒的時候,也許是咒你不得好死,也許是咒你疾病纏身,甚至牽連你祖宗十八代,或許能夠解釋成1.【加害生命、身體】等
但是,依照現在的法院實務判決,如果是以「詛咒、神鬼、符咒」等事情來嚇人,是不構成2.【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喔!
*理由是因為,這種鬼怪信仰、神符或詛咒,並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現今也沒有科學可以驗證下咒真的有效。即便造成他人的不悅、嫌惡甚至困擾,這種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所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
舉例來說,有些人會去別人家撒冥紙咒你死,雖然很惡劣觀感也很差,但如果沒有其他具體加害生命、身體的恐嚇行為,即便收受者心情受到影響,也不構成刑法恐嚇罪。
(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755號判決)
還有一個下符咒的案件,法院認為這種應報思想、鬼怪之事,也只是一種觀念,就算被告真有下咒,也沒辦法驗證真的有小鬼存在或小鬼替他辦事,那麼下咒就不構成刑法的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的行為。
(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
因此,就算你有別人對你下咒的確鑿證據(像是貼有你照片的稻草人?),如果那個人沒有其他的攻擊行為,法院無法認定第2個要件存在,你提告了也很有可能敗訴。
當然,這不代表下咒騷擾就是對的,若構成進一步的跟追,有可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假如是親友,更可能利用保護令的途徑來處理。
只能說,法律不是萬事屋,碰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解決辦法應該是…
下咒回去?
#開玩笑啦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