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職場霸凌事件頻傳,為了讓勞工有更明確的保障,勞動部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新制把過去容易引發爭議、界線模糊的職場互動訂出明確規範,主要是透過法規體制,將「職場不法侵害(在工作場所發生的行為不當侵害)」制度化管理,達到從源頭防範非預期職場傷害的目的。《EBC東森新聞》整理出重點懶人包,帶您一次看懂,遇到職場霸凌時該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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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7月1日起正式生效,將過去界線較模糊的職場互動進一步明文化、制度化。職場霸凌主要是透過個案的客觀事實進行認定,根據勞動部最新法規與指引說明,進入實務認定時,會發生4件核心要素的綜合檢視,並不是只要發生職場衝突就一定成立霸凌,必須同時檢視以下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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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必須發生在工作場所,或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與工作具有直接關聯。
行為人利用職位、職務或人數上的優勢進行不當對待,例如主管對部屬施壓,或多名同事聯手排擠、孤立特定員工等。
相關行為已超出正常工作管理的必要範圍,與工作本身無直接關聯,屬於刻意刁難、惡意羞辱,或將原本合理的績效管理演變成人身攻擊。
行為具有刻意性及持續性,並已導致當事人身心健康受損,或使工作環境明顯惡化。不過,若霸凌情節特別重大,例如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抑或暴力攻擊,即使僅發生一次,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不一定要反覆發生才能成立。

除了7月1日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外,勞工若遭遇職場霸凌,仍可依現行其他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若遭雇主施暴或重大侮辱,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若霸凌行為侵害人格權,也可依《民法》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若涉及公然侮辱、誹謗、傷害等情形,更可能觸犯《刑法》,須負刑事責任;勞動部也提醒,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職場不法侵害案件將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調查、認定;若案件涉及刑事責任,則會交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令偵辦及處理。
遇到職場霸凌該如何申訴或救濟?前提是必須符合四大要素並具備完整的「行為證據」。不過,根據加害人的身分不同,其防護、申訴的管道與作法也不同:
原則上一定要先循公司內部的申訴機制反映,讓企業啟動預防計畫與內部調查。如果經常缺乏具體事證、或者公司消極拖延不處理,後續向外部勞檢申訴的成功機率就會大幅下滑。
最新法規特別指出,若加害人就是董事長、執行長或總經理等實際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外部主管機關(如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不需經過公司內部流程,確保受害者在權力結構下仍能獲得有效救濟。
若是勞工遇到職場霸凌決定直接離職,只能阻止當下繼續受害,對於已經造成的心理傷害、薪資損失,以及企業內部的制度漏洞沒有改善辦法,職場不法侵害帶來的心理創傷(如憂鬱症、焦慮症)、勞動權益受損(如不當扣薪、惡意調職),都需要透過證據(如錄音、對話截圖、就醫診斷書)來阻斷傷害並爭取權益。
職場霸凌新法為職場互動設定了「最低防線」與「透明化標準」,以下用表格的方式呈現合理管理、職場冷暴力、與違法霸凌的關係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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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動型態 |
常見行為樣態 | 判斷重點 |
| 合理績效管理 |
• 依照公司規章進行績效考核。 • 要求改善工作表現、合理糾正錯誤。 • 過程中未涉及侮辱、羞辱或刻意刁難。 |
正常管理,不等於霸凌。 主管依法要求工作、檢討績效,只要沒有羞辱或刻意刁難,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
| 同事間的冷暴力 |
• 透過通訊群組刻意排除特定同事。 • 集體杯葛工作、長期冷落或散布謠言。 • 利用人數優勢孤立特定員工。 |
同事霸凌也可能違法。 如果長期排擠、孤立或散布謠言,導致工作環境惡化或影響身心健康,就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
| 遠距工作霸凌 |
• 在 LINE、Teams、Email 等工作通訊軟體中辱罵或公開羞辱。 • 不合理指派工作或刻意刁難。 • 持續於深夜或非工作時間以電話、訊息施壓。 |
不在辦公室也可能算霸凌。 無論是在辦公室還是遠距工作,只要是在工作過程中持續受到不當對待,都可能適用職場霸凌相關規定。 |
在職場霸凌案件中,法律上空口無憑難以成立。因此,配合新制的認定標準,蒐證就變成關鍵中的關鍵。以下整理五大黃金蒐證步驟,協助勞工在爭取權益時更有依據。
第一步就是建立「事件紀錄」。建議詳細寫下每一次疑似霸凌事件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在場證人以及具體言行,並依時間順序整理成清單。這不僅能還原事件全貌,也有助於證明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
遇到言詞羞辱時,若自己為對話的一方,進行現場錄音在台灣司法實務上通常不構成妨害秘密罪,是最直接的證據。
截圖保存LINE、Teams、Email等軟體上的辱罵、排擠言論或不合理交辦工作,並備份至私人裝置,防範離職後帳號被刪除。
若因霸凌導致失眠、焦慮、憂鬱,請立刻至精神科或身心科就醫。請醫生在診斷證明書上詳細載明症狀與壓力來源,此為爭取職災認定(工作相關精神疾病)與民刑事訴訟的關鍵武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雇主若違反相關安全防護義務,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處5萬至300萬元罰鍰。
詢問職場上目睹過程、且願意作證的同事,提供書面證詞,強化內部調查或外部勞檢的可信度。

若是沒人處理怎麼辦?職場霸凌新制上路後,雖然公司依法必須建立申訴與處理機制,但實務上仍可能出現「申訴後沒人處理」的情況。對此,勞動部也明確提供救濟途徑,勞工可依循以下兩個步驟處理。
勞動部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有責任落實「預防性管理」,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建立行為規範、設置申訴或通報管道,以及後續事件處理機制。其中,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還必須依法訂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內容就包含申訴流程與處理機制。
因此,原則上勞工應先依公司內部制度提出申訴,讓企業有機會啟動調查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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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受理、拖延處理或明顯消極應對,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工作地點、發生事件的時間與內容等資訊,供主管機關調查。
若查證屬實且雇主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一般違規3萬至75萬元;情節重大者最高可加重至112.5萬元;若導致職業病或相關疾病5萬至300萬元(最重可加重至450萬元);若最高負責人涉及霸凌行為:可另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 違規企業與加害人相關罰則一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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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對象 |
核心法規依據 | 可能面臨處罰 |
| 企業未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未依法採取預防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 企業違規情節重大 | 依違規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達112.5萬元。 | |
| 未做好防護,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符合加重條件時,最高可達450萬元。 | |
| 企業最高負責人涉及職場霸凌 | 若經調查認定成立,可對負責人個人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 |
原則上應先依公司內部管道向雇主提出申訴。如果公司消極、拖延、不處理,或者加害人本身就是企業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勞工可以拿著蒐證資料,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局提出檢舉。
有。若遭受雇主或主管施暴或重大侮辱,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可不經預告終止合約並請求資遣費,但這項權利必須在「知悉受侮辱或施暴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只要超過30天就喪失法定請求資格。
可以。若依《勞基法》第14條非預告終止契約,法律上屬於「非自願離職」。離職時可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雇主拒絕,可憑勞檢結果或申訴紀錄請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符合資格者通常可領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
來得及,但有法定期限。一般職場霸凌案件必須在行為結束後3年內提出申訴,若加害人是具有職務權勢的主管或最高負責人,勞工可在離職後1年內提出申訴,但整體時效仍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的3年上限,應依案件性質及適用法規確認。

不一定。如果主管是依據公司規章進行常態考核、糾正錯誤,且過程沒有使用侮辱性字眼,屬於合法的「合理績效管理」。但若主管明顯針對特定人公開羞辱、刻意不分配工作、或長時間於深夜連續來電、傳訊施壓,則可能被認定已超出合理業務範圍。
管得到。新法與勞動部指引中,職場霸凌不限於上對下的權力施壓,已明確將「排擠孤立」及「利用人數優勢」列入常見不法侵害態樣,同事之間若長期排擠、孤立或利用人數優勢打壓特定員工,經調查認定已造成身心健康受損或工作環境惡化,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不法侵害。
也可能算。職場霸凌並不限於實體辦公室,若在LINE、Teams、Email等工作通訊工具中,發生辱罵、羞辱、不合理要求等行為,只要與執行職務相關,都可能納入調查範圍。
不一定。若因職場霸凌造成焦慮、失眠、憂鬱等身心症狀,建議尋求身心科、心理師等專業協助。每個人的恢復時間不同,有些人在離開壓力環境後逐漸改善,也有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與支持,及早就醫並留下相關紀錄,也有助於後續職災認定或法律求助。
兩者都要負起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防治義務規定,派遣勞工在執行職務遭遇霸凌時,實際指揮監督工作的「要派單位(實際工作公司)」同樣負有不法侵害防治責任,必須與派遣公司共同進行調查與處理,不能互相推諉。
官方提供4大資源:內部可尋求EAP員工協助方案;外部可撥打0800-068580聯繫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尋求免費心理諮商;涉及薪資調職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要提起民刑事訴訟求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申請法律協助。

面對職場不法侵害,法律雖然提供救濟途徑,但多數都設有明確時效限制。《EBC東森新聞》提醒,若遭遇疑似職場霸凌或重大不當對待,應盡早蒐證、就醫與提出申訴,不要等到離職後才處理,否則可能因為超過期限而喪失主張權利的機會,身心健康無法重來,權益也有時效,及時行動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