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另外開一家公司,搖身一變成為競爭對手,或是跳槽到對手公司上班,帶走了原本屬於公司的客戶,這是許多老闆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因此老闆跟員工簽訂「競業條款」阻止這種事情發生。不過律師林智育說,競業條款其實沒什麼用。
「競業條款經常成為法院爭訟的問題。」林智育強調,但不符合勞基法要件的競業條款,根本無法成立。按照勞基法第九條之一規定,「首先,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再來,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三點,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沒有超過『合理範圍』。」即使滿足了前三項,林智育說,第四項也得滿足,而這卻是最難做到的。「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而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金額還必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員工成為競爭對手是老闆噩夢。(圖/Pixels )
也因此,雇主以競業條款提告離職員工,這就是經常無法勝訴的關鍵。很多雇主認為這樣吃了悶虧,林智育強調,雇主以定型化契約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如有免除或減輕雇主之責任、加重勞工之責任、使勞工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勞工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亦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約定為無效。
▼競業條款不是萬能的。(圖/Pixels )
競業條款並不是萬能的,林智育說,身為雇主只能在營業機密跟員工能接觸到的相關內容當中,自我做好防範。以免營業機密或客戶資料被有心員工盜用。而某些雇主會在員工離職後,蒐集證據提告背信,而這個有舉證方面的難度。林智育建議雇主要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在勞資關係上,以及員工待遇和管理上,都要盡量注意。
(封面圖/Pixe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