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今天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勞動部說,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會受拘束,但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應不受影響,後續會邀集學者釐清。
▼勞動基準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今天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示意圖/pixabay)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原本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得使女工在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示意圖/pixabay)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特別規定有其歷史脈絡,此條文在勞基法73年8月1日上路前就存在,過去考量女性勞工會有一段期間有生育狀況,因此基於保護立場才有相關規定。
黃維琛說,在勞基法上路前,針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相當嚴格,要求工作必須與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行業,且一定要晝夜輪班制勞工才可適用,若要例外除了要工會或勞工同意,還必須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上路後,這條法規也接著沿用,民國90年經發會曾討論有共識要放寬、讓女性夜間工作限制變少,包含拿掉必須與國家經濟有關行業以及晝夜輪班制勞工適用等,但為保障勞工,將原本工會或勞工同意改成為工會同意,沒有工會必須由勞資會議同意,因而使用至今。
黃維琛說,有關司法院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案,解釋公布日起將失其效力,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解釋案拘束。
不過,由於勞基法第49條第5項也規定,基於母性保護立場,不論雇主或勞工是否同意,懷孕女性皆不得夜間工作,黃維琛說,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應不會讓現今禁止懷孕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失效,後續會邀集學者探討兩者間是否會受影響。
根據法規,雇主若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若是違反第49條第5項規定,則可開罰9萬至45萬元。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