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蔡姓男子於1月間騎車行經林園區某路段,當時他用單手騎車長達23秒遭檢舉,後來收到1萬2000元的罰單,蔡男氣得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官勘驗後認為,雖然他單手騎車,不過並沒有蛇行等危險駕車狀況,且「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故認定裁罰無理,予以撤銷。
高雄這名蔡姓男子日前因單手騎車遭民眾檢舉,並由林園分局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1萬2000元的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吊扣牌照3個月,此外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蔡男對罰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蔡男主張,因為當天天氣寒冷,且他的左手曾脫臼,負有舊傷,當時手不太舒服,才會單手駕駛,但行駛途中速度都很平穩,並沒有左右搖晃,也有和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如果遇到突發狀況可以立刻閃避,不會造成自身及用路人的追撞危險,故請撤銷原處分。
▼蔡男主張自己左手有舊傷。(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蔡男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危險駕駛,「不是在講單手騎車」,而是指超速60公里以上,或是拆除消音管,聚眾飆車蛇行,立法原由是為了喝止飆車,認為自己並沒有法條中寫的「危險駕駛」。原告是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來舉發。而開單警方則表示,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騎機車要雙手握把手,而蔡男確實有危險駕駛行為,才依法舉發。
▼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騎機車要雙手握把手。(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法官勘驗行車影片及相關事證後認為,蔡男雖然單手騎車長達23秒,但仍保持行車平穩,且路上道路平整,車輛也不多,蔡男也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於接近車多路段時,就立刻左手放回機車把上,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行為應不構成處罰條例中,危險駕駛的客觀要件,罰單應予以撤銷,全案可上訴。
●東森新聞關心您
危險動作,請勿模仿
(封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