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蛇行等,都算是危險駕駛,但單手騎車也算危險駕駛嗎?日前一名林姓男子,因為肚子痛,所以騎車時一手壓著腹部,豈料遭他人檢舉而被裁處1.2萬,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對此,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最後獲法官支持,撤銷原處分。
林姓男子在8月14日下午約4時左右,從新北市瑞芳騎乘機車,前往九份,沒想到在騎車的途中,被一旁的民眾拍照檢舉,單手騎車超過20秒,而警方接獲舉報後查證屬實,認定林男為「危險駕駛」並舉發,最後經過監理單位審視後,也認定違規屬實,最後開罰林男1.2萬、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男因為肚子痛而單手騎車,卻挨罰1.2萬。(示意圖/Pixabay)
林男感到不服,立刻提起行政訴訟,說明自己雙載時突然感到腸胃不舒適,因此用一手壓住腹部,而當下也將車速減至30公里左右,且當時也沒有隨意的變換車道,也有注意前後來車和路況,認為自己並不是警方認為的「危險駕駛」,因此要求撤銷處分。
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沒有要求2輪機車駕駛,需要無時無刻都要將雙手握在機車手把、不得鬆手,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沒有特設處罰規定,因此法官認為單手把握二輪機車手把而騎乘者,並不是規定之危險駕車的行為。
法官也說明,整段駕駛歷程都是單手騎乘,才會顯現駕駛人完全無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行為需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到達,蛇行、高速等高度危害者,才該當之。法官認為本件檢舉仍有疑點,判決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單手把握二輪機車手把而騎乘者,不是規定之危險駕車的行為。(示意圖/Pixabay)
(封面示意圖 / 與當事人無關 / 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