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清潔隊員下班途中被酒駕司機撞上,已復職但須到醫院復健,他控訴清潔稽查大隊拒絕給他公傷病假。勞動部官員說,勞工通勤災害可視為職災,復職後因為同一事由到醫院復健,雇主仍須給公傷病假。
桃園市政府清潔稽查大隊是用來管理桃園清潔隊員的二級機關,但屢傳出勞資糾紛,桃園環保局工會今天約有30人到勞動部前抗議。
其中,清潔隊員林星位於民國103年下班途中被酒駕司機撞上,導致右腳骨折及韌帶斷裂,雖然傷勢好轉後復職上班,但醫師診斷認為林星位仍須每週回醫院復健。林星位控訴,稽查大隊以他仍可以工作,加上沒有職業病專科醫師診斷書,拒絕給予公傷病假,要求他必須要請特休或病假。
林星位說,雖然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已經認定稽查大隊違法,但稽查大隊卻向勞動部提出訴願。
▼(圖/中央社)
桃園環保局工會要求,勞動部應該駁回清潔稽查大隊的訴願申請,也應該表態資方須承認一般專科醫師的診斷。
對此,勞動部法務司長王尚志受訪表示,依法勞動部無法直接駁回訴願申請,將會依照程序審理,若是認定訴願不合理,就會駁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則強調,勞工通勤災害可視為職災,雇主需給公傷病假,勞工復職後因為同一事由到醫院復健期間,雇主仍須給公傷病假。
黃維琛也指出,此個案因為不是職業病,因此勞工持一般合格醫院開出的證明,即可請公傷病假,雇主若不給予,可開罰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黃維琛也呼籲,桃園市政府應該積極處理附屬單位的勞資糾紛,尤其此個案是附屬單位已被上級機關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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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應表示,林姓隊員經陸續休養一年半後於105年2月復工,復工初期清潔大隊基於照顧立場,安排守衛等較輕鬆工作,並持續給予每天半日復健公傷假,直至106年6月,前後期間將近3年,共給予公傷假約400天,並支給相關的醫療費用,善盡照顧責任。
環保局表示,林男繼續要求大隊應給予復健公傷假,卻遲未提供復健計畫、目標及完整病歷等相關資料作為審核依據,導致大隊無法明確判定持續復健的必要性及頻率,自然無法繼續核給公傷假。
環保局表示,清潔大隊雖暫時終止林男復健公傷假,但期間工資均照常給付,清潔獎金則暫依事病假規定扣減,若林男後續提供明確資料經認定必須持續復健,大隊將全數發還獎金差額。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