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出有建商要求購買預售屋的民眾,必須加價才能交屋,內政部強調,建商不得因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或迫使買方解除契約,違法最高可裁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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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
且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行政院也提醒,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若民眾遇到類似糾紛,也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示意圖/pixabay)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而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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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眾也質疑,區區150萬元,對建商來說恐怕根本不痛不癢,無法根本解決問題,消基會副財務長兼房委會委員張欣民則解釋,雖然裁罰150萬元,數字看起來不足以對建商構成威脅,但是依規定可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應還是能有嚇阻效果,而雖然宣示效應大於實質,不過有政府機關的支持,相信能對消費者權益有幫助,也讓消費者有信心爭取權益,不被建商牽著走。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