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收廠商回扣判4年定讞
萬元,致使南港輪胎增加採購成本,受有財產損害。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刑4年10月,胡文埕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胡文埕確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但審酌已與南港輪胎成立民事和解,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撤銷原判決、改判刑4年,所餘未扣案犯罪所得323.8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3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胡文埕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8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以上言論由中央社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