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社區保全小明(化名),前年因熱心幫剛搬來的女住戶阿玉(化名)維修浴室漏水問題,在修繕結束後獲邀留在屋內喝飲料休息。不料,小明見阿玉喝了點酒已有醉意,竟無視對方多次口頭拒絕與推擠抵抗,利用體型優勢將阿玉壓制在床上強行性侵得逞。全案經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小明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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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辯護人於庭上質疑,阿玉對於當天喝的飲料數量、聊天內容以及性侵過程等細節,在警詢與後續偵訊時的說詞不完全一致,且身上並無明顯外傷,認為阿玉指述有瑕疵。對此,法院認為案發至審理隔了長達一年多,要求阿玉在面對恐懼與創傷記憶時做到隻字不漏並不現實;況且,阿玉當天案發後隨即向閨蜜哭訴求助並立刻報警採驗,醫院診斷也明確指出阿玉會陰部有撕裂傷,加上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證實阿玉體內檢出小明的DNA,種種補強證據皆足以證明阿玉指控屬實。
面對鐵證,小明在審理期間的辯詞更是前後矛盾、漏洞百出,小明一開始聲稱是「雙方合意」,到了二審準備程序時又突然改口,稱自己喝了第二罐啤酒後就失去意識,醒來發現被脫褲子,甚至懷疑自己遭阿玉下藥;最後在審理時又聲稱自己醒來想發生關係,但無法勃起。不過,法官調查發現,小明自承平時酒量驚人,喝兩瓶威士忌都不會醉,當天僅喝了少量低濃度的水果酒,且全是自己親自開罐,絕不可能瞬間醉倒或被下藥。加上DNA檢驗結果確定有性侵事實,顯然只是為了卸責而編造的推託之詞。
法官審酌,小明僅為了滿足一己私欲,利用住戶對保全的信任犯下強制性交罪,嚴重侵害阿玉的性自主決定權。且小明從案發至今始終矢口否認犯行,甚至編造各類離奇理由推卸責任,毫無悔意、態度惡劣,考量其學經歷、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最終裁定駁回小明上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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