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署立基隆醫院醫師林繼敏涉貪判刑定讞。林男針對被控收受25萬元賄賂部分聲請再審獲准,高院再審改判林男無罪,再更一審又改判刑6年。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上訴,判刑6年定讞。
林繼敏被控擔任基隆醫院主治醫師及主任期間,涉嫌於民國100年間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時放水,並收受業者新台幣25萬元賄賂;林男於同年1月間涉嫌收受另一人20萬元賄款。最高法院判處林男應執行14年定讞,林男入獄服刑中。
林男不服判決,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獲准;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就林男收賄25萬元部分裁准再審而停止執行,另外,林男涉收賄20萬元部分則駁回確定。
高院再審合議庭指出,涉嫌行賄林男的業者供述前後不一,且勘驗林男被指控收賄的監視器畫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不足以證明林男有違背職務收賄,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決林男無罪。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再更審。
高院再更一審認定,林男所為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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