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宥勝涉「強制猥褻」一審遭判刑8個月
,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在今年3月26日審理後,台北地院指出,經訊問後,被告「宥勝」就本案業已坦承犯行,並參諸本案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惟被告今日業已坦承犯行,且本件業已審結,觀諸本件之情節及訴訟進度,並衡諸比例原則,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准予被告新臺幣8萬元具保,並命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與C女、B女接觸、聯繫之行為,如有違背上述遵守之事項,本院得依第117條第1項第4款為羈押,辯護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其他規則,促請檢察官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