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員警追拒檢車開槍誤殺乘客無罪確定
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張員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紅燈右轉時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二審表示,張員射擊目標為林男車輛的輪胎,但因追逐過程中持槍射擊難以穩定,即便誤擊後擋風玻璃,也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二審合議庭認為,張員開槍擊中後擋風玻璃,雖可能因材質特性造成彈道偏移,進而擊中車內乘客,但這並非張員能預見的情況,且他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注意義務,屬合理用槍,因此再度判決張員無罪。檢察官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