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上月發生殺警案,震驚社會,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台南警察凶殺案現場空拍照。(圖/東森新聞)
立法院會今(30日)下午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明確定義4種警員得開槍的情境,包含第1、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第2、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第3、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第4、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台南2警殉職,總統蔡英文南下慰問殉職警家屬。(圖/翻攝自蔡英文臉書)
內政部指出,警械是警察維持社會秩序時,護身的重要利器。修法後,能幫助員警執勤必要之時,使用警械不需要再遲疑,更能進一步保障執勤安全。本次修法有4大重點:
▼內政部整理警戒條例修法4大重點。(圖/翻攝自內政部臉書)
第1、「國家負擔執勤責任」,警察執法不只充滿危險,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不僅打擊警察士氣,也對社會治安維護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這次修法明定,警察使用警械所需負擔的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
第2、「調查機制公正」,內政部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鑑識、法律、彈道、射擊、心理、精神醫學、行為科學等領域,或人權團體、警政團體、律師等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第一線警察人員所組成,公正客觀調查使用警械的爭議事件,保障當事人權益。
第3、「警械運用不受限」,過去礙於法律約束,員警使用警械總是無法當機立斷。修法後,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在緊急情況時,可彈性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警械,以靈活符合實際需求,近一步保障執勤安全。
第4、「危急時可直接射擊」,明文列舉員警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用槍不再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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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