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一個月少4至5千!老闆冷回:全公司都這樣算
算方式,也是這時她才發現,依照現行法規,加班費似乎「不能用基本底薪,而是要用全薪去算」。也就是說,應以包含津貼獎金的31000元計算,而非底薪24000元。據了解,臺北市勞動局過去就曾指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工資定義的項目,都應該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如果有勞務的對價性且符合定期發給的要件,都應計入。換句話說,職務加給以及定額發給的伙食津貼都等都算常態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計算。察覺有異的原Po立即向公司反映,但只是冷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