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都不喜歡加班,但若遇上忘記不得已必須加班時,加班費或許可稍微安慰疲累的身心。然而,加班費究竟該如何計算,並不是每個人都不清楚,也成為部分企業鑽漏洞之處。一名在工廠上班女性網友就遇上類似狀況:她因職業性質之故必須配合加班,但當她拿到加班費時,卻發現和自己預期的相差甚遠。她詢問老闆後,卻只得到「全公司都是這樣算」的敷衍回應。然而,儘管不少人痛批該公司應已違法,卻也對於單一員工走法律途徑順利討回加班費感到悲觀。
該名女網友在論壇網站上D card上貼出自己的經歷,自述目前已在工廠工作一年多,薪水是採月薪制,月領3萬1,但其中的薪資明細包含了底薪2萬4,以及全勤獎金、上機津貼及伙食補助等。今年旺季經常加班,拿到加班費後,才發現和自己預期的差很多,詢問公司會計後,對方卻回應公司採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基本薪資24000元/30天/8小時」,相當於每小時的時薪為100元,以100元乘以加班時數計算加班費。
除了加班費僅以底薪計算外,原Po還發現,公司經常算錯自己的工作總時數,雖然之後都會補回,但也讓她心生不安,因此上網搜尋更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時她才發現,依照現行法規,加班費似乎「不能用基本底薪,而是要用全薪去算」。也就是說,應以包含津貼獎金的31000元計算,而非底薪24000元。
▼(示意圖/取自Pexels)
據了解,臺北市勞動局過去就曾指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工資定義的項目,都應該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如果有勞務的對價性且符合定期發給的要件,都應計入。換句話說,職務加給以及定額發給的伙食津貼都等都算常態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計算。
察覺有異的原Po立即向公司反映,但只是冷淡回應「全公司的加班費都是以每小時100元計算」,似乎並不打算更改計算方式。這樣態度令原PO相當傻眼,她提到,兩種計算方式「一個月就會差下來4至5000塊,一整年下來也不少錢耶」因此上網詢問:「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方法能解決這件事情?」
這樣的狀況很快就引發眾多網友共鳴,不少人曾有類似經驗的人都感到心有戚戚焉,但對於如何處理及是否能討回少付的加班費,眾人的態度卻略顯悲觀:「當然不合法,但你要告八成也贏不了」、「現在這種公司公司很多…你用法律去跟他拚沒什麼意義」。
(封面示意圖/取自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