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無端被控結夥搶劫「無罪」2字遲到27年
等法院,但被駁回,5年定讞。沒有任何物證,警方搜遍陳同學及王瑞豐家裡,都找不到婦人的皮包與贓款。定罪的依據,是被搶婦人提供的車牌號碼,及婦人的指認。與此同時,與王瑞豐一起被控搶劫的陳同學,也面臨官司,王瑞豐由軍事法院審判,陳同學則由普通法院審判,一、二審被判1年。但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覺得有異,將案子退回。又經幾次審判,最後,陳同學改判無罪。判決書寫著,被害婦人說有看到車牌號碼,然而案發是晚上,光線暗,婦人曾解釋有路燈照到車牌,卻也說過是自己的車燈照到車牌,亦曾說10公尺外的超商燈光明亮所致。為此,法官請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