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蠢煞持刀埋伏「情敵」誤砍散步父女…手腳筋慘斷裂
男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再者,龔男先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遭判6月有期徒刑,於110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遭判1年2月、1年3月有期徒刑,107年4月3日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8月,於110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當加重其刑。此外,法官提到,龔男及陳男不顧阿國女兒僅是兒童,在孩子面前砍傷其父親,除了使阿國受有重傷害外,更使女童遭受極大驚嚇,嚴重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