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毆男大生「3惡少全放走」律師怒抖關鍵:警方恐有刑責
犯?」再者,「刑訴」第92條規定,警方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然這條法規有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若撤告或超過告訴期限,可不予解送,不過前提是要經過檢察官許可,但台中警方並沒有詢問男大生家屬要不要提告傷害罪,也沒有請示檢察官要不要移送。因此謝岳龍認為,警方處理這起案件很可能有有縱放人犯之嫌,依「刑法」第163條規定,故意縱放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因判斷錯誤等理由而過失縱放,也有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的刑責。對此,第六分局分局長蔡元戎說明,當時沒有將嫌犯依現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