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vs.陳姓男子:「你有什麼權力阻攔我們,(社維法啊,啊現在現行啊),他也沒幹嘛啊。」男子情緒激動,面對員警質問,他不停跳針回嘴。
警方vs.陳姓男子:「有通報說他怎樣嗎,(你要通報誰),人家有通報說他怎樣嗎?(我就看到嗎?就看到啊,沒有正當理由帶危險物品在路上。)」這名陳姓男子會被攔下,全是因為他身旁的張姓女子拿著一支球棒在大街上行走,被警方攔下,但男子卻不服氣,甚至出言辱罵員警。
警方vs.陳姓男子:「XXX,(你講什麼東西),怎樣,(你講什麼東西,來你幹嘛,你講什麼東西),你憑什麼推他,(帶回去保護管束我跟你講。)」面對男子的挑釁,警方也不是省油的燈,直接將他上銬逮捕,但是原本以為男子辱罵員警,會被繩之以法,他卻被放了出來。
員警依法逮捕陳姓男子,他本該先被解送到分局偵查隊,之後再移送到地檢署,但偵查隊長卻要求底下的員警直接請示檢察官,並提示意見書,這也意味著陳姓男子不予解送,不需移送地檢署偵辦。
基層員警:「我覺得這個行為,對於基層來說是非常打擊基層的士氣的,這樣的行為其實是不是意味著代表著,民眾可以隨便地羞辱警察、辱罵警察。」就有基層員警質疑,明明陳姓男子已經涉及妨礙公務,該被送往地檢署,最後卻被不予解送,已經影響警方執法,對此分局長也回應,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全是因為溝通上出現差錯。
花蓮分局副分局長溫劭瑜:「其目的是在於免除司法警察偵辦解送人犯的舟車勞頓辛勞,也能避免在解送的途中發生不可預期的風險。」分局長解釋,為了避免再解送犯人的過程中發生安全問題,若是嫌犯沒有傷害攻擊員警,就會採取請示地檢署的方式,以函送偵辦追究刑責,絕對沒有要對嫌犯打開方便之門。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