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遭開單一查才知「無照18年」!一原因免罰
帥未在期限內繳納罰鍰、繳送駕照,就要處以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屬於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法官認為,主管機關依86年1月22日修正之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之易處處分係負擔處分,且查無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得作成附條件之易處處分,自不得附條件,此附條件之易處處分所具重大瑕疵明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該處分無效,也不發生駕駛執照遭吊銷之效力。因此,法官判斷,小帥的機車駕照並未經註銷,自然就沒有「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為,准許小帥訴請撤銷判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