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8月下旬預告禁止代理經銷中國大陸OTT TV等項目表,明天將正式公告。經濟部表示,公告代表完成法制程序,公告後業者是否有違規行為,由NCC依具體個案查證。
經濟部長王美花下午出席台灣半導體與電子產業先進鐳射應用服務中心MOU簽訂記者會,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草案預告期滿,這段期間若沒有特別意見,會在預定期程內來作業。
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於8月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 TV及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預告期為14天,1日期滿,明天將正式公告。
依照草案內容,若有業者代理、經銷中國大陸OTTTV項目,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查處,可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業者停止或改正,且得連罰。
(封面圖/中央社)